序号 | 部门 | 权力编码(通用) | 权力目录名称 (通用) | 监管层级(通用) | 罚则(行政处罚) | 罚则详情(行政处罚) | 裁量依据名称 |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1 | 湖州市医疗保障局 | 330236007000 | 对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 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 《浙江省医疗 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暂行办法》 | A.基金损失占该医药机构违法行为发生月至终止月期间医保基金应支付总额的比例低于千分之三的,处基金损失 1 倍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 6 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 B.基金损失占该医药机构违法行为发生月至终止月期间医保基金应支付总额的比例在千分之三以上千分之五以下的,处基金损失 1.2 倍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 8 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C.基金损失占该医药机构违法行为发生月至终止月期间医保基金应支付总额的比例高于千分之五且在千分之十以下的处基金损失 1.6 倍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 10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D.基金损失占该医药机构违法行为发生月至终止月期间医保基金应支付总额的比例高于千分之十的处基金损失 2 倍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 12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
2 | 湖州市医疗保障局 | 330236001000 | 对定点医药机构诱导、虚假就医、伪造、变造医学文书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 2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 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 6 个月以上1 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 | 《浙江省医疗 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暂行办法》 | A.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低于 6000 元的处骗取金额 2 倍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 6 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B.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 6000 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 3 倍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 9 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C.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高于 10 万元且在 50 万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 4 倍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12 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D.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高于 50 万元的处骗取金额 5 倍的罚款;由经办机构解除医保服务协议。 |
3 | 湖州市医疗保障局 | 330236006000 | 对定点医药机构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医疗 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暂行办法》 | A.具有一种前述情形,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罚款; B.具有二种前述情形,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2 万元罚款; C.具有三种前述情形,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3 万元罚款; D.具有四种以上前述情形,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罚款。 |
4 | 湖州市医疗保障局 | 330236003000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 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医疗 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暂行办法》 | A.骗取医疗救助资金低于 6000 元的 处骗取医疗救助资金 1 倍罚款; B.骗取医疗救助资金6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骗取医疗救助资金 2 倍罚款; C.骗取医疗救助资金高于 10 万元的 处骗取医疗救助资金 3 倍罚款。 |
5 | 湖州市医疗保障局 | 330236002000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医疗 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暂行办法》 | A.逾期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低于 30 日的处应缴医疗保险费数额 1 倍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 元罚款; B.逾期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30 日以上 60日以下的处应缴医疗保险费数额 1.5 倍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罚款; C.逾期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高于 60 日且在 90 日以下的处应缴医疗保险费数额 2 倍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罚款; D.逾期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高于 90 日的处应缴医疗保险费数额 3 倍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罚款。 |
备注:自由裁量依据尚未编制的填写“暂无” | ||||||||
政策通知公告
市医保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权力事项表
2023/09/25 2.8k 阅读 89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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