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条“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线上举报等监督方式,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的表述调整为“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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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临时停车场。”建议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土地设置临时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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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十四条“在人行道施划停车泊位的,应当按照停车场建设相关标准对人行道进行地面硬化处理。”对停车场建设的标准表述缺乏专业性,而且容易产生歧义和误导。建议:咨询建筑专家,按照《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专业性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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