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64213/2022-00053 | 成文日期: | 2022-04-01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公安局 |
为了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重大决策公共参与制度,确保我局政务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系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并且不属于公安保密要求的公安机关重大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应根据重大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等方式,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的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
第四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作为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方式征求意见的,应当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于座谈论证会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将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送达与会代表。
座谈讨论、咨询协商中,对与会代表提出的书面或口头建议意见,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应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
第六条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可以依托市局民意导向警务工作平台、门户网站、新媒体等进行,了解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
民意调查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报告以及民意调查报告的采纳情况,应当在重大决策公布前通过民意调查的网站等载体予以公开。
第七条 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公众反映意见建议方式、渠道和时间、收件地址(含邮箱、传真号)和收件人以及其他应公示的内容。公开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
(一)市局门户网站和市政府政务公开信息公开专栏;
(二)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
(三)新闻发布会;
(四)公众知晓的其他载体。
市局门户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网是市局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的第一平台,开设意见征集专栏,规范发布意见征集和意见采纳情况信息。
第八条 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征求意见稿)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沟通,保障公众准确理解、掌握决策相关信息,采取公布解读性说明、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广播电视网络访谈等方式与公众交流互动,对意见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解读,形成共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