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办文办会程序中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明电〔2017〕46号)有关要求,就文件公开和政策解读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文件公开属性
建议该文件由市政府发文并主动公开。该文件面向基层,作为市级职能部门和区县、乡镇(街道)等执行和享有政策的依据文件,并无保密需求,有公开发布的必要。同时,该文件在起草、征求意见等环节均已公开征求各方意见。因此,建议该文件公开发布。
二、关于《湖州市城镇低效用地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认定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3.《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
(二)出台《认定办法》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文件要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制定出台城镇低效用地认定办法。湖州市作为全国首批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城市,遵循“转得快、挪得动、干得了、出得彩”的工作思路,持续构建并完善实施机制与政策支撑体系,统一全市城镇低效用地认定标准,明确低效用地再开发过程中的认定依据、认定流程、认定主体等事项,解决认定困难等实际问题。
(三)什么是城镇低效用地?
指位于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但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的存量建设用地。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不列入城镇低效用地范围。
(四)城镇低效用地分几大类?
城镇低效用地分为低效居住用地、低效工矿(仓储)用地、低效商服用地、低效设施用地和其他低效用地五大类。
(五)符合低效用地认定标准的,是否自动认定为低效用地?
低效用地认定需经过区县政府组织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初步认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等流程,并不是符合低效用地认定标准的就自动认定为低效用地。
(六)认定后的城镇低效用地后续怎么处置?
认定后的城镇低效用地根据属地政府规划的实施情况或地块业主意愿灵活确定改造开发时序。
(七)《认定办法》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单位: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沈小民
联系电话:0572-2667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