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37号)等文件要求,市司法局牵头开展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拟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背景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十条规定:“制定机关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或者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对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或者即时清理。”根据上述规定,综合民营经济促进法涉及政策清理结果,市司法局牵头开展相关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废止和修改工作。
二、起草过程
市司法局于9月启动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和修改的准备工作,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科学安排工作目标、进度、任务、方式和措施,牵头组织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单位梳理形成拟废止、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按图索骥,靶向调整。
10月上旬,市司法局对各部门单位初步反馈建议进行汇总梳理和逐一评估审查,形成《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建议。10月11日至10月21日,按规定进行了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具体修改意见建议。
三、主要内容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拟确认《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湖政发〔2006〕86号)等5件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涉矿工程项目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17〕29号)等3件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内容作相应修改。
四、实施日期
为及时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有关文件精神,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1.解读机关:湖州市司法局立法与政府法律事务处
2.联系方式:0572-2399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