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办文办会程序中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明电〔2017〕46号)》有关要求,就文件公开和政策解读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文件公开属性
建议该文件由市政府发文并主动公开。该文件面向社会公众,作为市级职能部门、各区县政府(含南太湖新区、长合区管委会)等执行和享有政策的依据文件,并无保密需求,有公开发布的必要。同时,该文件在起草、征求意见等环节也均已公开征求各方意见。因此,建议该文件公开发布。
二、关于《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乡村违法建设行为中应当拆除情形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根据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情节严重且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应当拆除的具体情形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指导意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的通知》等。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适用范围、拆除认定、监管处置等内容,明确了乡村违法建设行为中应当拆除的具体情形。
1.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
2.监管处置。市、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乡村违法建设行为中情节严重情形的认定工作,并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违法建设处置相关工作。
存在乡村违法建设行为情节严重情形且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拆除。
3.具体情形解释。按照现行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明确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情节严重情形共计6条。
(1)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本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执行,乡村建设行为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包括约束性指标和重要控制线、需要控制的用地布局、村庄风貌管控等。
(2)侵占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导致用地无法正常使用的。本条在《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的通知》已有类似规定,补充“导致用地无法正常使用的”表述作为情节严重的限制,维护公众基本利益。
(3)影响相邻合法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合法建筑无法满足国家有关消防、通风、采光、日照、隔声等强制性标准的。本条参照《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关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情形类比确定。
(4)超过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不符合《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修订)》相关合理误差范围的规定,拆除后不影响主体建筑安全的。本条从农村地区可能存在的建筑“长高长胖”问题出发,依据《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修订)》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对于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合理误差的规定进行明确。
(5)未经规划许可擅自新建、搭建建筑且对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本条参照《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关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相关情形类比确定,并增加“对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表述作为情节严重的限制。
(6)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其他情形。本条为兜底性条款。
(三)文件执行时间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文件解读单位
解读单位: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孙天钾
联系电话:0572-2650231